臺大生技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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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業辦法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生物科技研究所
博士班研究生修業辦法

9619日所務會議通過
97219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785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825日所務會議修正
99112日所務會議修正
99712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0日第230次院務延會會議修正通過
100122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78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616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920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於全體博士班研究生,唯英語能力證明相關之規定僅適用於98學年度起入學之學生。
第三條    修業規定:
      一、博士班研究生應修滿20學分,逕修博士者應修滿32學分,均不包括論文學分;必修科目為專題討論(凡在學期間均須修習,僅計入4學分),生物科技新知III100學年度停開,新開設高等生物科技特論()()共計6學分,99學年度前入學未修生物科技新知者,得以高等生物科技特論替代,另須修滿必選科目6學分。如於本所碩士班期間修畢高等生物科技特論者可免修,以本所開設D字頭課程替代。
      二、修業年限依學則規定為二至七年。
第四條    論文指導教授之選定:
      一、 本所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及合聘教師得擔任博士班學生之論文指導教授。
      二、 博士班研究生於在學第一年,得進行實驗室間之巡迴研究;在學第三學期開學前,應選定「論文指導教授」。
      三、 因故需更換論文指導教授時,依本校「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辦理。
第五條     資格考核:
博士班研究生修畢應修學分數,經指導教授同意,得依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申請資格考核,通過者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第六條     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一、 申請手續:
         已通過資格考核,取得英語能力證明,經論文指導教授同意,並符合論文發表最低要求者,得依校方規定,申請學位論文考試。
      二、 英語能力證明:
         學位考試前需取得全民英檢 (GEPT) 中高級複試通過證書,或其他專業公正英語檢測機構同等級能力測驗證明。無證明者,需選修本校「研究生線上英文」三(004 M0130)通過。
      三、 論文發表最低要求:
                1. 發表之論文二篇,需為已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於 SCI ( SSCI) 期刊者,內容需於博士學位修習期間完成,與博士論文有關,並可視為博士論文之一部分;論文內容需為所認定學術期刊之正式且完整之研究論文,技術短文及綜合評論類型之論文不予認可 (惟刊登於IF値大於10或該學門Top 5%則不在此限)。發表之二篇論文應選一篇為代表作,且為排序第一之作者。
               2. 論文所發表之學術期刊在論文刊登或已接受日期前5年內曾於SCISSCI中列名。
               3. 研究生必須為該論文之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為通訊作者或共同通訊作者;若研究生為第二作者,則第一作者必須為研究生之指導教授。
              4.  如研究生選用之代表作發表於期刊之IF(投稿或接受時)大於等於5,即得以此代表作申請畢業,可為共同第一作者,無需發表2篇,該代表作僅得使用申請畢業一次
              5.  IF值及該學門領域排名以投稿(或被接受)當時最新發布資料為準。
     四、 口試辦法: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第五條辦理,口試當天如有口試委員不克參加,則經委員會同意得由在場委員進行口試,惟考核之委員仍需五人以上,未達五人以上者應延期辦理。
     五、 學位考試未獲通過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再未通過者應即退學。學位論文考試規則依民國99 10 21 日校教字第0990045702 號發布之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