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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学院生物科技研究所
博士班研究生修业办法
96年1月9日所务会议通过
97年2月19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97年8月5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98年8月25日所务会议修正
99年1月12日所务会议修正
99年7月12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100年1月10日第230次院务延会会议修正通过
100年12月21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103年7月8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104年6月16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105年9月20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国立台湾大学研究所博士暨硕士学位考试规则」订定之。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博士班研究生,唯英语能力证明相关之规定仅适用于98学年度起入学之学生。
第三条 修业规定:
一、博士班研究生应修满20学分,迳修博士者应修满32学分,均不包括论文学分;必修科目为专题讨论(凡在学期间均须修习,仅计入4学分),生物科技新知I及II自100学年度停开,新开设高等生物科技特论(一)、(二)共计6学分,99学年度前入学未修生物科技新知者,得以高等生物科技特论替代,另须修满必选科目6学分。如于本所硕士班期间修毕高等生物科技特论者可免修,以本所开设D字头课程替代。
二、修业年限依学则规定为二至七年。
第四条 论文指导教授之选定:
一、 本所助理教授以上之专任及合聘教师得担任博士班学生之论文指导教授。
二、 博士班研究生于在学第一年,得进行实验室间之巡回研究;在学第三学期开学前,应选定「论文指导教授」。
三、 因故需更换论文指导教授时,依本校「论文指导教授与研究生互动准则」办理。
第五条 资格考核:
博士班研究生修毕应修学分数,经指导教授同意,得依本所「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实施办法」申请资格考核,通过者为博士学位候选人。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考试:
一、 申请手续:
已通过资格考核,取得英语能力证明,经论文指导教授同意,并符合论文发表最低要求者,得依校方规定,申请学位论文考试。
二、 英语能力证明:
学位考试前需取得全民英检 (GEPT) 中高级复试通过证书,或其他专业公正英语检测机构同等级能力测验证明。无证明者,需选修本校「研究生线上英文」三(004 M0130)通过。
三、 论文发表最低要求:
1. 发表之论文二篇,需为已刊登或已被接受刊登于 SCI (或 SSCI) 期刊者,内容需于博士学位修习期间完成,与博士论文有关,并可视为博士论文之一部分;论文内容需为所认定学术期刊之正式且完整之研究论文,技术短文及综合评论类型之论文不予认可 (惟刊登于IF値大于10或该学门Top 5%则不在此限)。发表之二篇论文应选一篇为代表作,且为排序第一之作者。
2. 论文所发表之学术期刊在论文刊登或已接受日期前5年内曾于SCI或SSCI中列名。
3. 研究生必须为该论文之第一作者或共同第一作者,且指导教授为通讯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若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则第一作者必须为研究生之指导教授。
4. 如研究生选用之代表作发表于期刊之IF值(投稿或接受时)大于等于5,即得以此代表作申请毕业,可为共同第一作者,无需发表2篇,该代表作仅得使用申请毕业一次。
5. IF值及该学门领域排名以投稿(或被接受)当时最新发布资料为准。
四、 口试办法: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硕士学位考试规则第五条办理,口试当天如有口试委员不克参加,则经委员会同意得由在场委员进行口试,惟考核之委员仍需五人以上,未达五人以上者应延期办理。
五、 学位考试未获通过者,得于次学期或次学年重考,重考以一次为限,再未通过者应即退学。学位论文考试规则依民国99 年10 月21 日校教字第0990045702 号发布之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硕士学位考试规则』规定办理之。
第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本校学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所务会议通过,报教务处核备后,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