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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考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生物科技研究所
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96年1月30日所務會議通過
96年3月19日第216次院務會議通過
97年8月21日所務會議修正
98年8月25日所務會議修正
99年7月12日所務會議修正
100年12月2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生物科技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本校研究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採筆試及口試方式進行,筆試通過後始得申請口試;筆試各科成績及口試平均成績均需達七十分以上,始為及格。
第三條 筆試辦法:依申請人研修範疇,交由指導教授決定二科,再由所長聘請相關教授出題,指導教授不得為筆試出題教師。
口試辦法:由申請人之指導教授指定具博士學位相當於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之三人以上組成考核委員會,指導教授不得為口試委員。口試當天如有口試委員不克出席,得由在場委員進行考核,惟在場委員仍需至少三人,未達委員人數者應延期辦理。
第四條 口試之科目為『博士論文計畫書 』,申請人須提交論文計畫書,由資格考核委員會審查,口試方式就『從事論文研究應具備之基礎知識』與『論文研究計畫』兩部分進行考試。口試後當場由委員合議並個別計分。口試後由考生整理問與答資料送所作為考試記錄,始為完成考核程序,方得將通過名單送校備查,未完成考核程序者則視為未通過。
第五條 資格考核之申請及考試日期依本校行事曆之博士班學位考試申請日期辦理。每學期一次,申請後之下一學期考試。
第六條 本資格考核成績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口試未通過者僅需重考口試,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七條 資格考核應於在學之第8學期結束以前通過,學期結束日為每年1月31日與7月31日,未通過者,由本所簽請校方予以退學。依『國立臺灣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院核備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