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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
国立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学院生物科技研究所
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实施办法
96年1月30日所务会议通过
96年3月19日第216次院务会议通过
97年8月21日所务会议修正
98年8月25日所务会议修正
99年7月12日所务会议修正
100年12月21日所务会议修正通过
第一条 国立台湾大学生物资源暨农学院生物科技研究所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依本校研究所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实施要点订定之。
第二条 本办法采笔试及口试方式进行,笔试通过后始得申请口试;笔试各科成绩及口试平均成绩均需达七十分以上,始为及格。
第三条 笔试办法:依申请人研修范畴,交由指导教授决定二科,再由所长聘请相关教授出题,指导教授不得为笔试出题教师。
口试办法:由申请人之指导教授指定具博士学位相当于助理教授以上资格之三人以上组成考核委员会,指导教授不得为口试委员。口试当天如有口试委员不克出席,得由在场委员进行考核,惟在场委员仍需至少三人,未达委员人数者应延期办理。
第四条 口试之科目为『博士论文计画书 』,申请人须提交论文计画书,由资格考核委员会审查,口试方式就『从事论文研究应具备之基础知识』与『论文研究计画』两部分进行考试。口试后当场由委员合议并个别计分。口试后由考生整理问与答资料送所作为考试记录,始为完成考核程序,方得将通过名单送校备查,未完成考核程序者则视为未通过。
第五条 资格考核之申请及考试日期依本校行事历之博士班学位考试申请日期办理。每学期一次,申请后之下一学期考试。
第六条 本资格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得重考一次,口试未通过者仅需重考口试,重考成绩仍不及格者,应令退学。
第七条 资格考核应于在学之第8学期结束以前通过,学期结束日为每年1月31日与7月31日,未通过者,由本所签请校方予以退学。依『国立台湾大学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核实施要点』第6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经所务会议通过并报院核备后,自发布日施行。